台灣地區日式宿舍群再利用模式初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Adaptive
Reuse Mode of Japanese
Style Wooden Residence in Taiwan
李佳諺
摘要
台灣日式宿舍群歷經日據、戰後的不同族群的住居使用,形成一番特有的文化及生活樣貌。隨著城市歷史與文化保存重要性意識的抬頭,政府公部門與民間開始重視,並共同規劃歷史性空間再利用的就地保存計畫。
本文透過參考相關研究文獻、專書、網路資訊,以台灣地區有實施營運之日式宿舍群為對象,探討其再利用類型、經營的模式。
調查研究發現,日式宿舍群具有文化資產身分,擁有調查研究、修復再利用設計之優勢,但因人力不足以委外經營為大宗;為獲利以支撐營運,再利用內容與原居住目的相異。建議規劃、營運過程開放當地居民參與,增進在地就業,發展具在地意涵的再利用新場域。
關鍵字 : 日式宿舍、再利用、再利用模式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近年來,歷史性空間再利用逐漸受到關注,這些空間記載著城市的記憶與情感。隨著時間流逝,建築物逐漸老化。為了不讓這些見證歷史的空間逐漸荒蕪成廢墟,臺灣興起一股歷史空間就地保存的搶救活動。將這些空間依照原有工法及材料修復,結合新技術提升安全性與再續性,既能保存、又有價值,也讓建築物重生更具意義。
日據時期日式宿舍為當時日本公務員生活的地方。臺灣光復至今,這些宿舍群經歷許多民眾居住,形成一番特有的文化及生活樣貌。日式宿舍群在歷史空間中是佔地較大,多數在都市地區皆位於熱鬧的商業區,因此面臨了開發的壓力;鄉村地區則是面臨拆毀的結果。隨著城市歷史與文化保存重要性意識的抬頭,政府公部門與民間開始重視此議題,並共同規劃閒置空間再利用的就地保存計畫。透過修復、保存的方式讓日式宿舍群與人重新連結,重尋自我價值。
活化閒置空間,除了突顯建築空間各自的優點之外,還必須把人帶進去,挖掘出最深層的文化意義與故事。然而到底台灣這麼多保存下來的日式宿舍群,目前再利用的整體狀況如何?有哪些再利用的類型?經營模式有哪些?本論文希望釐清上述提問,並進一步論述其特質。研究方法以文獻回顧及個案研究為主,透過日式宿舍、再利用相關文獻,了解台灣日式宿舍之類型、再利用的類型以及日式宿舍群經營的模式;選取相關日式宿舍群個案,統計整理表格後,了解調查對象再利用的類型及經營模式之現狀。
二、研究範圍與對象
本研究以台灣地區20個縣市為範圍,日據時期日本人所引入的日式木造宿舍群為對象,特別針對有文化資產身分,2棟以上構成群體規模並已進行再利用規劃者為選取原則。
截至106年10月1日止,台灣有文化資產身分的日式宿舍群計有206處,符合本研究條件者共有101處;分別是基隆地區2處,台北地區29處,新北地區2處,宜蘭地區3處,桃園地區8處,新竹地區3處,苗栗地區4處,台中地區8處,彰化地區6處,南投地區1處,雲林地區6處,嘉義地區5處,台南地區8處,高雄地區5處,屏東地區1處,台東地區4處,花蓮地區6處(表1)。其中以台北地區最多,桃園、台中、台南次之,南投、屏東最少。
三、文獻回顧
(一)日式宿舍
所謂的「日式宿舍」或「日本宿舍」等俗稱實則泛指所有日人住宅,這些為了在台日人住居之目的所設計興建之住宅,以其興建之背景不同,可區分為「官舍」、「公營住宅」、「社宅」、「營團住宅」以及「私宅」等不同體系(陳信安,2004,1-2)。
(二)日式宿舍空間特質
依1922年總督府發佈「台灣總督府官舍建築標準」所訂定的內容,可以清楚知道當時總督府對於日式宿舍的分配依據官等的大小是有一定的類型規定,反應在建築的面積、敷地與建築類型上(薛琴,2000,p.97)。
(三)再利用原則
再利用之意義乃是除了保存部分或整體之史實性外,還替老建築注入新生命,史建築本身和周圍之環境與人們共享老建築之第二春。凍結一棟老建築使其不再繼續破壞是一種消極的辦法,替老建築尋求新的生命則是更積極的舉動(傅朝卿,2001,p.1、p.10)。
(四)再利用模式
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係指行政機關,將本來應由親自執行,對人民提供服務之業務或資產土地,委託民間社福團體,或企業營運管理。其營運模式,可分為ROT、OT、BOT及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等四類(劉進成,2013,p.49),以下分別講解相關資訊內容。
1.部分公營、部分民營ROT Rehabilitate(整建)-Operate(營運)-Transfer(轉移)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執行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公辦民營OT Operate(營運)-Transfer(轉移)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政府提供土地建物及設備、設施委託民間經營。民間業者享有業務執行權力,完全承擔,提供公共服務之業務經營功能,及效率與效能提升之責任。
3.特約興建營運模式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由民間企業投資興建公共建設,而政府給予業者一定期間之特許經營權。經營期滿後,再由政府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辦理資產移轉的一種模式。
4.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
屬於政府不提供土地、建物等設施及設備、為執行公共服務政策,以購買勞務(經費補助或特許)方式,委託民間提供服務。
四、研究內容
(一)再利用經營模式
統計結果顯示以OT模式經營為最大宗13處佔總數的59%;ROT模式次之4處佔總數的18%;最少的是BOT模式1處佔總數的5%,如圖1。
圖1 再利用經營模式百分比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二)再利用經營類型
統計結果顯示以展示空間為最大宗14處佔總數的39%;文創空間次之8處佔總數的22%;最少的是住宿空間2處佔總數的6%,如圖2。
圖2 再利用經營類型百分比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三)再利用經營模式與類型
經由再利用模式所選擇後續發展的類型有展示空間、文創空間、餐廳空間、教育空間、住宿空間等5種類。而再利用模式所選擇哪些再利用類型,整理資料如表1。
表1 再利用經營模式類型關係表格
類型
模式
|
展示
|
文創
|
餐廳
|
教育
|
住宿
|
ROT
|
1
|
1
|
1
|
||
OT
|
8
|
7
|
6
|
3
|
1
|
BOT
|
1
|
1
|
|||
自營
|
4
|
1
|
1
|
||
總數
|
14
|
8
|
7
|
5
|
2
|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四)台灣日式宿舍群再利用模式
由統整後的表格得知,OT模式有13處、ROT模式有4處、BOT模式有1處、自營模式有4處。
1.再利用經營模式統計OT模式為最大宗13處,佔總數的59%。由公部門對歷史建築硬體設施部分實施修建,再以契約委託民間團隊經營。由於公部門人力不足,大多選擇委外給民間機構營運,為了獲利以支撐營運。雖然定位方向以公部門的文化政策需求為主,但是可以多元經營,在空間部分較有彈性的規劃。
2.ROT模式次之4處,佔總數的18%。為配合國家政策,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並擁有所有權,業者可享有減免稅及優惠融資等好處,相對於OT模式更具有主導權。
3.自營模式有4處,佔總數的18%。分為兩種,公辦公營以及民辦民營。因經費有限,公部門或是私部門必須自行興建、自行營運。由於自行營運管理,擁有充分的主導權,後續再利用內容較為彈性。
4.BOT模式為最少1處,佔總數的5%。為政府規劃的工程交由民間投資興建,需要空地新建建物,並且要和周邊的再利用做結合。計畫實施過程較為繁複,所以鮮少再利用計畫選擇次營運模式。
(五)台灣日式宿舍群再利用模式及類型
1.從表3可發現OT模式當中以展示空間為最多數,雖然委外給與民間團體經營,仍需參考公部門再利用評估方向實施再利用類型,以文化性質展示當地特有的生活樣貌;文創、餐飲空間則以獲利為主;少數案例延續原有空間使用為教育、住宿空間。
2.ROT模式之中展示、文創、教育空間案例數量分別一處,主要由當地居民、民間團體主動向公部門申請興建營運,配合公部門再利用評估政策為展示、教育當地特有文化;其次則是給予民間團體創業空間。
3.自營模式之中以展示空間為多數;餐飲、住宿空間各佔一處。公部門自營空間以展示當地生活樣貌;餐飲、住宿空間則是私部門自營賺取獲利。其中住宿空間雖保留原有樣貌,但是涉及到火電,思考層面具多,所以佔再利用類型最少數。
4.BOT模式以展示、教育空間各佔一處。目前案例為全台日式宿舍群統整表中編號67。興建的空地原有建物,因荒廢倒塌,為了配合周邊再利用發展方向,再利用類型以展示、教育空間最為適當。
五、結論與建議
活化歷史建築物的過程總是繁複,阻礙也很多,思考的層面包含了價值面、資金、設計、規劃等。一棟歷史建築物就如此的複雜,更何況是建築群體。在台的日式宿舍群量體範圍少則有十戶以內,多則有上百戶,和獨棟歷史建築物大不同,日式宿舍為住宿空間性質,周邊附有獨特的景觀環境。活化再利用不只是修復建築物體,應該要延續建築物原有功能,連接周邊生活型態。
整體研究發現,日式宿舍群因具有文化資產身分,可擁有調查研究、修復再利用設計之優勢,但因人力不足,公部門大多選擇以OT再利用模式委外民間團體經營為大宗,既減少人力開銷;也使歷史建築擁有獲利以支撐營運。然而委外經營的民間團隊為了獲利以支撐營運,再利用內容與原本居住目的相異。從現有的計畫報告書得知,展示空間為再利用類型最多之選項,其中原因為日式宿舍現有空間展示當時生活特色以及樣貌。住宿空間則透過民宿相關法規得知,日式宿舍所在區位並非為可以申請設置民宿之地區,以及內部整修需大筆經費,此項為再利用類型最少之選項。
建議規劃、營運過程開放給予當地居民參與,增進在地就業,發展具有在地意涵的在利用新場域,既能呈現當地特有文化,也能延續建築物的生命。
六、參考文獻
1. 朱淑慧(2004)〈從經營觀點談歷史空間再利用修復之研究〉,淡江大學建築系研究所。
2. 吳婉玲(2013)〈閒置空間再利用為文化觀光之策略建議-以鹿港桂花巷藝術村為利〉,大葉大學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學系研究所。
3. 陳信安(2004)〈台灣總督府官舍建築標準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研究所。
4. 堀込憲二(2007)《日式木造宿舍修復、再利用、解說手冊》,中原大學。
5.程明修(2005)《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理論》,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6.傅朝卿(2001)《台灣閒置空間再利用理論建構》,2001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國際研討會會議實錄。
7. 劉進成(2013)〈花蓮縣歷史建築營運管理之評估研究-以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為例〉,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
8. 薛琴(2000)《台北市日式宿舍調查研究專案報告書》,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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